高考加油,誠信高考,拒絕替考!
2023年高考将于6月7日、8日進行,作為新時代研究生,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恪守誠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拒絕高考舞弊,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堅守底線不越紅線,共同維護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
組織考試作弊罪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考試罪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相關條款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一律取消本次考試所有科目成績,并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高考、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對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的在校大學生,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相關條款
第五十二條 第四款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開考前被查怎麼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竊取、刺探、收買考題并組織作弊怎麼認定?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設立網站、通訊群作弊怎麼處罰?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高考是守護教育公平及社會公平的重要底線,堅決維護高考公平公正是我們每個人的責任。希望研究生們在高考期間恪守誠信,不組織高考作弊,不參與高考替考,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共同維護教育公平。